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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外债数据清理遗留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外债数据清理遗留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7]1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债登记管理,提高外债数据质量,妥善解决数据清理中发现的外债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外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定期从工商管理部门取得被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或根据在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的企业注销公告,对营业执照已被注销或吊销的债务人的相关债务作外债注销处理,而不是作外债偿还处理(注:外债注销后,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里的余额将显示为零,如果将来找到债务人,可以将其外债激活;外债偿还完毕后,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里的余额也显示为零,但不能激活)。

  二、对处于破产过程或已经停止运营但尚未注销营业执照的债务人的未偿外债余额,暂不作外债注销处理;待确认其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以后,再注销其外债。

  三、在为债务人办理外债转增资或转股权业务时,应在开立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同时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里将其外债注销,并在备注中注明“债转股”或“转增资”。

  四、对于债务人声称外债已偿还的,如债务人能提供外汇局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人员可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里作外债偿还处理;对于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即债务人未经核准擅自对外偿还外债本息(包括使用人民币境内偿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移交检查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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