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
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推进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试点工作。
非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可以由外部董事担任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组织董事会的运作。外部董事未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可以由外部董事轮流担任外部董事召集人,一年轮换一次;也可以由全体外部董事共同推选一名外部董事召集人,但最多不超过3年应当重新推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董事会通过,董事会也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成员有公司驻地以外人员且必须由董事会决策事项较多的,经国资委批准,董事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由董事长兼任召集人,行使董事会授予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其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人选建议,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中,提名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
第四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三十条 对国资委负责,执行国资委的决定,接受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公司和董事会的运作对国资委具有透明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资委关于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批准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项目,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大固定投资、对外投资项目的额度,批准额度以上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三十五条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制度健全、运作规范的董事会,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第四十条 除应由国资委批准的有关方案外,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决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或者不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包括:批准清理整合公司内部过多层级、过多数量子企业的方案,批准公司内部业务结构调整(包括非主业资产剥离、重组)方案,批准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对以公司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方案作出决议,对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辅业改制方案和分离公司办社会机构方案作出决议。其中,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改革方案,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者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依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其中,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者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