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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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