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管理。
(1)完善标准立项机制,加强标准立项的论证,重点领域标准应开展必要的前期研究,为标准立项提供科学合理依据。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立项审查中的作用,明确其职责。加强标准立项前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处理的监督。
(2)完善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程序,重点监督标准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标准审查程序的执行情况,确保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3)强化标准质量管理,重点审查标准中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标准文本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4)加强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项目动态管理,并将项目执行情况与技术委员会工作绩效评估、项目经费使用等挂钩。明确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及条件。
2、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体系建设
修订《强制性标准管理规定》,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规范,按照技术性法规的特点,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实施反馈等各阶段完善和改革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管理。
(1)围绕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和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公共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技术要求,完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畴。
(2)完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机制,增加立项论证报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完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报程序和审批机制。
3、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机制
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定位,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委、行业协会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的组织、指导、协调、推动和促进作用。
4、健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体系
(1)提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表。
技术委员会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构建与标准体系框架一致的技术委员会体系(含技术委员会和分会)。具体内容如下:
-- 已经成立或筹建中的技术委员会,在标准体系框架中存在与其主体词一致的“体系类目名称”,且其下一层类目中未设技术委员会的,该技术委员会予以保留,并根据下一层类目确定其工作领域和设置分会。
-- 已经成立或筹建中的技术委员会,在标准体系框架中存在与其主体词一致的“体系类目名称”,其下一层类目中设有技术委员会的,根据产业发展成熟度作相应调整:
若下一层各类目产业发展很不均衡,该技术委员会予以保留,工作领域不包括设置了技术委员会的下一层类目;
若下一层各类目均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条件,则该技术委员会予以撤销;
若下一层各类目均不适合组建技术委员会,则将下一层类目中设置的技术委员会调整为分会。
-- 已经成立或筹建中的技术委员会,在标准体系框架中不存在与其主体词一致的“体系类目名称”,则依据该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的类目或与其工作领域最接近的类目来确定其相应的体系类目,并根据以上原则进行调整。
-- 同一类目设置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委员会的,视下一层类目产业发展情况予以保留、合并或撤销。
-- 没有设置技术委员会的类目,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若其上一层类目设有技术委员会,可考虑设置分会。
若其上一层类目设有分会,可考虑设置标准制定工作组。
若其上各层类目未设置技术委员会或分会,可视本类目产业发展情况设置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工作组。
若其上二层类目设置有技术委员会或分会,可视同层其他类目设置技术委员会和分会的情况及本类目产业发展情况设置分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以及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体系总体布局,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需求,按照进一步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的要求,基于标准体系框架提出本部门、行业、本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表,格式见表3。
表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示意表
体系类目代码
| 体系类目名称
| GB/T4754中行业分类代码
| SAC/TC/SC编号
| SAC/TC/SC名称
| 专业部
| 业务指导单位
| 工作
领域
| 国际标准化组织TC/SC编号及名称
| ICS
| 中标分类
| 备注
|
000-19-04
| 机械安全
|
| TC208
| 机械安全
| 工业一部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机械安全基础(A类)、通用(B类)和专用(C类)等领域
| ISO/TC199
Safety of machinery(机械安全)
| 13.110机械安全
| J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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