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高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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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二星级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
(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