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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向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者其他对外贸易资格证书的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台港澳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五)《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及申报人员相关信息;

  (六)原产地标记样式;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八)按规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九)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十)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应当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十一)对含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者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以电子方式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申请表》和《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

  第八条 签证机构根据第七条前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原产地申报人员相关信息、原产地标记等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证》。

  第九条 第七条前六项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签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证》再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应出示《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证》,可免予提供第七条前六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进口方要求出具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其地方分会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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