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带﹡﹡的表示当设备用房内无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时,可采用A-0级分隔。
3.3.5 建议修改为:
3.3.5 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在上层建筑的一层、二层或三层靠外舷部位,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且不应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下。
3.3.8 建议修改为:
3.3.8 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上的厨房应有通向开敞甲板的门、窗,且应向外开启;
2 当厨房确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下时,至少应有两个直接通往干舷甲板开敞处的疏散楼梯及出入口,且严禁在厨房内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
3 厨房不应用作其它区域疏散人员穿越的通道。
4.1.9 建议修改为:
4.1.9 当趸船上相应场所没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2m。
5.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通风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
5.1.6 封闭楼梯间及室外疏散楼梯的顶棚、舱壁及甲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
于A1级。
5.1.7 水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开敞楼梯以及中庭、回廊等,其顶棚、舱壁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其它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级。
5.1.9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大于5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或构件上。灯饰所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
5.1.10 内部装修不应破坏耐火分隔的完整性,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5.1.11 内部装修不应减少规范所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净宽度,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
6.1.1 趸船应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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