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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09]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简化外汇管理程序,支持国内项目利用国外优惠资金,我局决定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模式,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承办的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含转赠款)业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款)的外汇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债转贷款的集中登记。改变原来由转贷款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的做法,由进出口银行集中办理外债转贷款的债权人登记,定期报备外债转贷款的签约及变动情况,即进出口银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填报《外债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月报表(附表1)》和《外债转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表2)。转贷协议签订后,转贷款债务人无需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手续。

  二、外债转贷款资金的结汇。按照转贷协议和商务合同,债务人需将转贷款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使用时,由进出口银行凭转贷协议商务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债务人结汇申请书等证明资金用途的材料,按照转贷款资金的提款进度统一办理结汇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外债转贷款业务结汇情况月报表》(附表3)。转贷款债务人按照与进出口银行约定的汇率在进出口银行申请结汇,进出口银行将结汇人民币支付给转贷款债务人,转贷款债务人不再另外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手续。

  三、外债转贷款债务人购汇还本付息。转贷款债务人需要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或费用时,由进出口银行凭还本付息通知单、人民币收款凭证统一为债务人办理购汇还款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外债转贷款业务购汇情况月报表》(附表4)。转贷款债务人按照与进出口银行约定的汇率直接以人民币形式向进出口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不再另外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购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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