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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四、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和使用自有外汇还本付息。按照转贷协议债务人需要以外汇形式使用转贷款资金的,债务人可以外汇形式办理提款,并凭进出口银行出具的开(销)户通知和转贷协议,直接在进出口银行或所在地其他银行办理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备此类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销)户情况。债务人应按照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账户的对外跨境支付。

  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向进出口银行办理还本付息的,可凭进出口银行的还本付息通知和转贷协议,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五、转贷款债务人申请结汇购汇开户和还本付息时,进出口银行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有关法规审核债务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审查相关外汇业务的合规性。

  在获得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的前提下,进出口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调整各报表(附表1至4)的内容、格式和报送频率。

  六、外汇局对进出口银行转贷款项下结汇、购汇、开户和还本付息等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自发文之日起,进出口银行新签约的转贷协议,应按照改进后的外汇管理方式办理转贷款的登记、结汇、购汇、开户和还本付息。

  进出口银行在发文之日前已签约的转贷协议,应及时、有序地向改进后的外汇管理方式过渡。进出口银行应及时将本通知抄送转贷款债务人,并通知债务人凭进出口银行书面通知和转贷款登记凭证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的注销手续。在办理外债转贷款注销登记前已办理转贷款全部或部分提款,但在注销后其已到账外汇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如需结汇,须按照原规定由债务人向当地外汇局申请核准后方能结汇。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的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如按照改进后的外汇管理方式需继续以外汇形式办理提款的,债务人可以保留。若不需要,则应在办理登记注销时关闭专用账户。除此以外,尚未执行完毕的转贷协议可在注销登记后按照改进后的外汇管理方式办理后续业务的相关手续。

  八、进出口银行应督促各地债务人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注销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进工作。在此之前,两种管理方式可以同时并存。进出口银行应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改进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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