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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租赁不满一年”等经营租赁项下对外售(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租赁不满一年”等经营租赁项下对外售(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9]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银行办理“租赁不满一年”项下对外售(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汇报[200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或外汇局在办理属于经营租赁且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代码1500)“租赁贸易”(贸易方式代码1523)“租赁征税”(贸易方式代码9800)的对外售(付)汇业务或核销手续时,无需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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