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
(2009年4月28日 总工发〔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推动解决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困难职工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做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帮助困难职工家庭摆脱贫困,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国家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本着对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深入调查摸底,明确工作目标
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高校,深入困难职工家庭中开展普遍调查。各高校负责全面摸清应届和往届未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将学生名单报送当地教育部门;高校所在地总工会要与生源地总工会加强协作,依据困难职工档案和金秋助学档案,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就业帮扶对象和人数,建立就业帮扶档案,并根据其所学专业、就业意向、困难程度等情况,研究制订阳光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和帮扶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努力保证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三、优先安排实习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充分利用自办或与社会联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基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等,优先安排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企业的优势,密切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向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向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并帮助他们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调整就业预期,提高求职技巧,用好就业政策,提高就业创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