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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填表说明:
  1、各渔业执法机构仅填写本单位的相关信息,避免重复统计。
  2、填表单位名称:填写此表的单位要求是经编制部门批准的合法的渔业执法机构,如填表单位有数个称谓,填在表头的全称要求是渔业执法机构的称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处(科)室如果没有单独的“牌子”,不需填写此表。
  3、单位其它名称:如果填表单位为“数块牌子、一套人马”,此栏填写非渔业执法机构称谓的所有其它称谓(须与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一致);如果填表单位仅一块“牌子”,此栏填“/”。
  4、执法情况:指填表单位实际承担的全部的业务工作范畴,每个单位仅选一项。“渔政□; 渔监□; 船检□”指填表单位单纯承担某一项业务的情况;“渔政渔监□; 渔政船检□; 渔监船检□”指承担某两项业务的情况;“渔政海监□”指填表单位承担了渔业执法(包括各种综合渔业执法)和海洋执法两项执法业务;“渔政与水产技术研究机构合署办公□”指水产技术推广单位或水产技术研究单位或渔业环境监测单位承担渔业执法任务的情况;“渔政与渔业生产单位合署办公□”指企业性质的渔业单位承担渔业执法任务的情况;“渔政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合署办公□”包括农业执法单位、水利或水电执法单位以及其他行业执法单位承担渔业执法任务的情况。单纯从事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单位归类为渔政类别。如填表单位业务工作范畴情况不在所列类别中,可在选择“渔政□”后在备注栏简述渔业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5、经费来源:“全额拨款”指人员经费与工作运转费全部由财政负担的情况;“人员经费全额但工作运转费差额拨款”与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互不相同;“差额拨款”指财政仅负担部分人员经费与工作运转费的情况。“差额比例”指财政拨付的金额占实际支出费用的百分比。
  6、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是同一单位,可不填主管部门情况这一栏。如主管部门的内设渔业执法机构有单独的“牌子”对外而填写了此调查表,主管部门情况栏目中的持渔业行政执法证人数应不包括执法机构人员情况栏目中的持证人数。如有的地方只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只填写主管部门情况,不填写其它栏目。
  7、核定编制人数和现有人数:“渔政海监,渔政与水产技术研究机构合署办公,渔政与渔业生产单位合署办公,渔政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合署办公”的机构的编制人数和现有人数指单位中渔业执法的相应人数,不统计全部人员,全体编制和现有人数可在备注栏中说明。
  8、现有人数:指2008年12月底在职的所有工作人员。现有人数应大于等于持渔业行政执法证人数,应等于不同文化结构人员数量之和,也应等于不同年龄结构人员数量之和。
  9、船上工作人员:指单纯在渔政船(艇)上执行公务,不在办公室坐班的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职务船员和非职务船员。
  10、学历水平:包括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式学历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校学历。
  11、渔业执法装备和设施基本情况:由国家完全投资、国家投资地方(指省级及省级以下机构)配套、地方完全投资建设的渔业执法装备和设施都要填入此表。调查渔业执法装备和设施基本情况,主要是收集各种装备和设施的关键数据,不是统计每种装备和设施的全部数据。
  12、水上渔业执法交通工具: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的渔政船(艇、冲锋舟),以及实际专用于渔业执法工作但尚未在国家渔政局登记的船(艇、冲锋舟),都必须将有关数据填入此表。
  13、投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省级资金和地方配套”和“其它”五种情况。
  14、渔业执法专用汽车的车型:包括越野车、轿车、货车、客货两用车和其它5种类型。渔业执法专用摩托车的车型:包括两轮摩托、挎斗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其它4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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