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安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现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方)管理为主,本级地方公安机关和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协管方)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前,要与协管方充分沟通酝酿。
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前,必须事先征得协管方同意;森林公安机关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主管、协管双方要按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民主推荐和考核考察等工作,避免重复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