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主管方就任免、调动事项征求意见时,应正式行文(随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属提拔任职的还应附考察材料),先征求本级地方公安机关意见,再征求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意见(随附本级地方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协管方应在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材料一个月内作出回复。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进行充分协商,在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条件,熟悉林业和公安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强烈的生态保护意识。选拔任用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还应充分考虑森林公安的业务特点,优先从森林公安后备干部和熟悉森林公安工作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第七条 从森林公安系统以外选拔的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同时,被选拔干部任职后,必须将其人事、工资、党务等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并转入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调离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必须将其人事、工资、党务等关系一并转出。
第八条 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免后,主管方要及时将任免职通知抄送协管方。宣布任命前,主管方主要领导要与其进行谈话;到任后,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与其进行谈话。
第九条 主管方应主动邀请协管方参加对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考评工作,并将考核考评结果抄送协管方备案。
第十条 协管方对协助管理的干部应当做好考察了解工作,并主动向主管方反映有关情况,提出调整使用建议。主管方要充分尊重协管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加强森林公安机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一般按照正职不少于1:2、副职不少于1:1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注重对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森林公安机关后备干部名单抄送协管方备案。协管方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深入贯彻中央《决定》要求,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进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或实行高配。
第十三条 主管、协管双方要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中加强联系,加强协商,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森林公安机关干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