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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第三期缴款账号:277-0935

  第四期缴款账号:277-0936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例:2009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分别报送辖区内各行分支行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7月16日,7月22日,7月29日,8月3日,规定的报送日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7月15日,7月21日,7月28日,7月31日。

  联系人:李新宇

  邮箱地址:“CN=李新宇/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32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分别报送辖区内各行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对应数据截止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426

  传 真:(010)66016442

  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首次发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华夏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天津银行、南京银行、长沙银行8家银行应从7月11日开始,为投资者办理个人债权托管账户的开户业务。

  (二)从两期国债公告日开始,2006年10月-2009年4月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文件中规定的付息日和到期日前停止办理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的提前天数统一从15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据此调整各自系统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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