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两期发行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四)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两期国债的发售业务。
(五)各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两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印制个性化宣传材料,对两期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销售两期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六)各行办理两期国债发行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七)两期国债在办理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各行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八)各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九)两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两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2009年第三期、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2009年第三期、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序号
| 代码
| 机构简称
| 包销比例
|
1
| 1001
| 中国工商银行
| 33.6%
|
2
| 1002
| 中国农业银行
| 13.2%
|
3
| 1003
| 中国银行
| 13.6%
|
4
| 1004
| 中国建设银行
| 18.2%
|
5
| 1005
| 交通银行
| 3.4%
|
6
| 1006
| 中信银行
| 2.3%
|
7
| 1007
| 中国光大银行
| 2.3%
|
8
| 1009
| 华夏银行
| 1.1%
|
9
| 1012
| 招商银行
| 2.3%
|
10
| 1015
| 北京银行
| 1.4%
|
11
| 1016
| 上海银行
| 0.7%
|
12
| 1017
| 南京银行
| 0.9%
|
13
| 1021
| 天津银行
| 0.7%
|
14
| 1023
| 杭州银行
| 0.5%
|
15
| 1041
| 徽商银行
| 0.5%
|
16
| 1055
| 长沙银行
| 0.5%
|
17
| 1084
| 乌鲁木齐商行
| 0.5%
|
18
| 500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3.4%
|
19
| 5011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 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