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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促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有序进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促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有序进行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的地方反映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中,一些经营者隐瞒商品真实信息,采取暗中降低商品配置、搭售配套用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扰乱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措施的落实。为了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汽车摩托车下乡既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搞活流通、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农村地区汽车消费和升
  级换代、惠农强农的一项重要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总局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促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市场监管执法,规范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经营行为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

  (一) 严格汽车摩托车及相关产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严格汽车摩托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其中,微型客车的经营主体应是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维修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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