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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促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有序进行的通知

  (二) 规范汽车摩托车经营行为。督促经销商严格履行《汽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承诺,销售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的价格、规格、型号、配置标准,以及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并按照承诺为消费者及时提供保养、维修等服务。

  (三) 强化汽车摩托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经销和服务网点,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汽车摩托车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强行搭售用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服务站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进行清理,严厉打击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汽车商标的侵权行为。对有关部门通报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产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经销商及时停止销售,实施产品召回,严防假冒伪劣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流入农村市场。

  (四) 加强汽车摩托车市场广告监管。加大对汽车下乡活动相关广告行为的监测力度,规范广告用语,对在广告宣传中冒用“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欺骗消费者,对汽车质量、配置、性能等进行虚假表示、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三、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按照《关于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通知》(工商消字〔2009〕28号)部署和要求,加大农村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力度,努力推进“四个平台”建设。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有关汽车摩托车的咨询、申诉、举报,并加强对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掌握汽车摩托车下乡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通报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一会两站”、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开展汽车摩托车消费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健康合理消费,增加消费者消费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汽车摩托车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市场监管各项制度。各级市场管理、竞争执法、商标广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构要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督查指导。要加强与财政、物价、工业管理、公安、商务、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宣传力度,教育经营者自觉落实、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扎实有序地推动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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