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3号)要求,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工作将于3月1日起开始进行。为了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供的信息化支持,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现就通过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系统全国范围上线及全国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及信息导入系统的工作已在2008年内完成,自200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时,只需按要求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填报提交其截至年检期末最新的外汇收支情况即可,无需再全面填报提交其以往外汇业务的详细信息和情况。考虑到整理与汇总相关数据信息的时间需求,外商投资企业可自2009年3月15日起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材料。

  二、参加外汇年检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完整、准确地填列《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核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一并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由互联网登录系统,直接通过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电子数据(无需再借助移动存储介质),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三、外汇局应当就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才可将相关数据信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四、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其他各项工作照常办理。外汇局应当依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3号)及外汇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继续做好本地区的外汇年检工作并按时上报年检工作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