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8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8]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实施考核。为做好对银行2008年度的考核工作,结合《办法》下发后银行和分局提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现就相关操作性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分
(一)在对银行进行考核时,如遇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则不就该项业务对银行考核。但为保持与开办相应业务银行的可比性,在计算该银行总分值时应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照该银行其他同类指标的得分情况进行调整。这里的“同类”指业务合规、数据质量等。具体做法是:先计算同一类别项目下该银行其他考核指标的实际总得分占指标总分值的比例,然后按照相同比例,对银行未开办相应业务的考核指标的分值进行调整。例如:某家银行没有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分值为4分),且该银行在“业务合规”类其他考核指标中实际总得分为49分(满分为56分),则该银行在“银行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有效性”指标的考核得分为:4×(49/56)=3.5分。
如银行在某一类考核项目下均未开办相应业务,则参照该银行其他类考核项目的得分比例进行调整。
(二)完善《办法》附件1中相关考核指标的评分标准
1.“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总局将对银行个人项下“异常”“可疑”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银行应按照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等规定执行。
2.“银行对客户大额结售汇交易报备”,银行应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的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报送对客户结售汇和自身结售汇的大额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