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办理保险公司项下外汇收支的合规性情况”,增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作为主要参考文件依据,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5号)文件。
4.“境外投资”,主要参考文件依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文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
(三)考虑到2008年12月1-5日期间,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大幅振荡,造成银行无法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平补结售汇头寸,对于银行在此期间出现的结售汇头寸超出外汇局核定下限限额和对客户挂牌汇价超出浮动幅度管理的情况,不予扣分。
二、考核结果的上报和汇总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的业务部门应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于2009年2月15日以前将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2008年度的考核结果分别汇总,报送至总局对应业务部门。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结果,所在地外汇局考核工作小组应参照《办法》附件2格式,于2009年2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该银行总行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供该银行分支机构在2008年度考核期间的国际收支申报笔数。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考核工作小组应于2009年3月15日以前,按照本通知附件格式,向总局提交对辖内银行的考核评估报告。
三、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按照《办法》第九条对银行评定等级时,应根据银行的考核实际得分,大致按照abc类银行分别占全部被考核银行家数的20%、75%和5%的比例进行核定,并可结合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总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将银行2008年度考核结果和评定等级通知被考核银行时,可根据情况采用对每一家银行单独发文对多家银行并行发文等方式。考虑到首次对银行进行考核,将2008年度银行的考核结果作为内部资料,限于外汇局内部和相关监管机构使用,暂不对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