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清理未经过审核同意的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
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提供医疗保健或药品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应到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重新补办审核手续。
2.对已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网站的设立条件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的,应按照要求加以整改,并按《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3.在专项整治期间,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暂停新的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审核工作。
三、任务分工
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于2009年7月召开全国整治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具体部署,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具体分工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牵头和总体协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开通前的审核工作,负责对经过审核同意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内容的监测监管,负责对虚假医疗保健机构网站和未经审核同意开展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监测,对互联网上医疗保健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主办者。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开通前的审核工作,负责对经过审核同意的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内容的监测监管,负责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网站和未经审核同意开展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测,对互联网上药品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主办者。
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中央和地方重点商业网站、搜索引擎网站上的低俗内容进行监测和清理整治。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中央外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对拒不执行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网站依据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部门负责协调卫生行政、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上非法性病治疗广告、“性药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