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1 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2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3 省(市) 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1:
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示范工作总体目标
介绍本地区光伏发电规模化示范应用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
二、主要内容
对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偏远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大型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项目,分类介绍主要建设内容。
三、具体项目情况
1.项目业主单位信息;
2.项目建设地点及太阳能资源状况;
3.项目工程方案;
4.技术方案;
5.实施周期及进度计划;
6.投资估算与技术经济分析。
四、保障措施
1.组织协调措施;
2.监督管理措施;
3.政策、资金等配套措施。
附: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汇总表
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汇总表(一)
项目
类型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业主
| 项目业主总资产
(万元)
| 项目装机规模
(kW)
| 项目所在地区
市 县(区)
| 项目建设地址
| 项目投资
(万元)
| 申请中央财政
补助资金
(万元)
|
总投资
| 自筹
| 贷款
|
享受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项目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偏远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