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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分阶段进行。2009年下半年将先在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四省市试点,在总结经验并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后全面推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
(教育部 二○○九年七月)

目  录

  一、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说明
  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
  三、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说明

  一、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说明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确定的“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教育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监管的措施,推进“两个平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和“两个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和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决定组织开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
  1.评估对象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2.评估性质
  合格评估。标准依据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而制定。
  3.评估周期
  原则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办学年限及培养周期进行定期评估。
  4.评估方式
  采用单位自评与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5.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反馈到办学单位,指导改进办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通过评估,发现办学质量及效果突出的中外合作办学典型,大力宣传、借鉴好的办学经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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