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6号)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四日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44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航道养护费”及“和运输管理费”。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和运输管理费”。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中的“或计收的运输管理费”。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负责对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