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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
  (二) 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重新返修。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9座以下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修理,且被保险人在修理期限内需要代步机动车并提出请求的,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提供代步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提供代步机动车:
  (一)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五)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一)被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要求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事故机动车的修理期限。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与修理期限一致。实际修理期限少于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实际修理期限为准;实际修理期限超过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为准。
  (三)保险人对每次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进行累计计算,累计服务期限最长为60日。
  第四条 责任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终止的;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的累计服务期限达到60日的;
  (三)本特约条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终止的。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仅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的日常代步需要,具体机动车的品牌型号由保险人确定。
  (二)被保险人使用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期间,除代步机动车租金以外的一切费用、责任或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承担。

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轮胎损坏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所更换的轮胎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充电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油料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所更换的蓄电池或其它零部件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将被保险机动车拖至上述约定区域内修理场所的拖车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拖车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新车特约条款A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被保险机动车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二)贷款所购机动车、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以及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且核定修理费用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1、置换新车。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被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
  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其他
  保险人以置换新车或者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新车特约条款B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被保险机动车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二)贷款所购机动车、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以及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且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一)计算的赔偿金额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1、置换新车。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被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以赔偿。
  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其他
  保险人以置换新车或者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教练车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对于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对应投保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道路以外的损失;
  (二) 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其他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对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给予保险费优惠。
  附加本特约条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免赔率不超过25%。

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特别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通过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发生故障,造成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通行障碍的,对被保险人为清除通行障碍而发生的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清障费是指清除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路面障碍物(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自身)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拖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拖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吊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吊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二)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区域以外的;
  (三) 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以外的费用;
  (四)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五)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或费用;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或10000元,保险金额和约定区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特约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租车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收缴、没收、扣押造成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被保险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知道被保险机动车失踪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三)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四)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五)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费率使用说明

  一、各险别保费计算方法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        
  1.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2.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3.特种车分类: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
  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4.联合收割机保险费按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计收。  

  (二)机动车损失保险        
  1.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车辆使用年限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
  保费 = 基础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以下表为例说明保费的计算方法。      
家庭自用汽车与非营业用车机动车损失保险   
1年以下 1-2年 
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539 1.28%513 1.22%
6-10座646 1.28%616 1.22%
企业
  非营业客车
6座以下305 1.01%290 0.96%
6-10座365 0.96%348 0.91%
10-20座365 1.03%348 0.98%
20座以上381 1.03%363 0.98%

  例1:假定某5座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以下,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
  保费为539元,费率为1.28%,则该车辆的保费=539+10万×1.28%=1819元。如果保险金额变为15万元,则该
  车辆的保费=539+15万×1.28%=2459元。
  例2:假定某7座企业非营业客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保险金额为18万元。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
  费为348元,费率为0.91%,则该车辆的保费=348+18万×0.91%=1986元。如果保险金额变为25万元,则该车
  辆的保费=348+25万×0.91%=2623元。
  2.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50%计算。
  3.特种车分类: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
  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4.联合收割机保险费按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计收。

  (三)车上人员责任险
  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查找费率;
  驾驶人保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费率;
  乘客保费 =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 费率 × 投保乘客座位数。

  (四)机动车盗抢险
  按照被保险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
  保费 = 基础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对应档次保险费的50%计收。

  (五)机动车提车保险
  保险期间分为30天或10天。保险期间为30天时,按照费率表对应险种直接查找费率;保险期间为10天时,
  费率为费率表对应险种费率的50%。
  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按照机动车种类和三者险责任限额直接查找;
  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费按照机动车种类和新车购置价直接查找;
  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机动车种类和责任限额查找每座保费,保费=每座保费×投保座位数。
  机动车提车暂保单的费率表费率为同时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
  机动车提车暂保单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

  (六)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按照适用的险种查找费率;
  保费 = 适用本条款的险种标准保费 × 费率。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费率表适用险种中未列明的险种,不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机动车提车保险、机动车提车暂保单可以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其保费依据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费率表
  对应的适用险种的费率计算。

  (七)玻璃单独破碎险
  按照被保险人类别、座位数、投保国产/进口玻璃查找费率;
  保费 = 新车购置价 × 费率;
  注:对于特种车,防弹玻璃等特殊材质玻璃标准保费上浮10%。

  (八)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按照选择的免赔额、新车购置价查找费率折扣系数;
  约定免赔额之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费率折扣系数。

  (九)车身划痕损失险
  按车龄、新车购置价、保额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费。

  (十)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固定费率;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十一)机动车停驶损失险
  固定费率;
  保费=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约定的最高日赔偿限额×费率。

  (十二)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固定保费,无需计算。

  (十三)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固定保费,无需计算。

  (十四)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
  固定保费,无需计算。

  (十五)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固定保费,无需计算。

  (十六)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
  保费=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车损险标准保费/车损险保险金额。

  (十七)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保费=车损险标准保费×10%。

  (十八)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保费=车损险标准保费×5%。

  (十九)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
  固定费率;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二十)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固定费率;
  保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费率;
  注: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二十一)教练车特约条款
  保费=适用本条款的所有险种标准保费之和×10%。

  (二十二)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固定费率;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二十三)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
  按照扩展的区域半径查找费率;
  保费=(车损险标准保费+三者险标准保费)×费率;
  注:只有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十四)新车特约条款A
  按照车辆使用年限、协定比例查找费率;
  保费=车损险标准保费×费率。

  (二十五)新车特约条款B
  按照车辆使用年限、协定比例查找费率;
  保费=车损险标准保费×费率。

  (二十六)自燃损失险
  按照车辆使用年限查找费率;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二十七)车上货物责任险
  按照营业用、非营业用查找费率;
  保费=责任限额×费率;
  注:最低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二十八)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
  按照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注:只有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十九)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选择该附加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下浮一定比例;
  选择本附加险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98%。

  (三十)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选择该特约条款,按照国产/进口车,对机动车车损险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十一)租车人人车失踪险
  固定费率: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三十二)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按照事故类型、车辆种类查找每5000元保险金额的保险费,并根据保险金额计算相应保险费;
  保费=保险金额/5000×每5000元保险金额的保险费。

  (三十三)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按照责任限额直接查找费率。


  二、使用费率调整系数表进行费率调整
  (一)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费率调整系数
  根据历史赔款记录,按照规定的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费率调整。
  (二)约定行驶区域系数
  “场内”指仅在工地、机场、厂区、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省内”、“固定路线”、“场内”三项系数不能同时使用;家庭自用车不能使用“固定路线”及“场内”费率调整系数。
  (三)承保数量系数
  根据同一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度内,在我司投保车辆数的情况选择使用。家庭自用车不能使用该费率调整系数。
  (四)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系数
  仅适用于家庭自用车指定驾驶人的情况,当指定多名驾驶人时,以乘积高者为准。 
  (五)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
  适用于车队。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管理水平系数不能同时使用。
  (六)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
  同时投保车损险、三者险,按照规定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内进行费率调整。
  (七)客户忠诚度系数
  根据被保险人是否为首年投保进行费率调整
  (八)平均行驶里程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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