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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发生了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事件的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职业危害严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研究,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国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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