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1、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3、集装箱运输以标准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量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轻泡货物也可按照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收取运费。
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核定质量或者车辆容积计算。
4、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5、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重量计算或者按体积折算。
第十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货物运输的营运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运双方共同测定或者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2、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至卸货地的营运里程计算。
3、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第十八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十九条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分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两种。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