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 国质检科函[2009]44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加强系统内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和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BSL-3)的建设和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生物安全实验室是开展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需要,是履行国门卫生检疫、动物检疫和生化防恐反恐职能的需要。各局应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严格遵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切实加强生物安全(BSL-2和 BSL-3)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对现有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完善条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规程,不符合规定的实验室不得从事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二、加快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认可。为统一和规范管理,由科技司、卫生司、动植司会同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制定检验检疫系统BSL-2实验室认可方案,由认可委结合系统内卫生检疫和动物检疫实验室认可,对涉及BSL-2实验室进行认可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BSL-2证书。验收不单独收费。
三、加快原规划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我系统原规划有8个BSL-3实验室,除天津局(动检)实验室已取得CNAS资质和农业部资格,以及广东局(卫检)实验室已取得CNAS资质外,北京局 (卫检)、上海局(卫检/动检)、珠海局(动检)、山东局(动检)、云南局(动检)实验室应加快建设速度,以尽早获得相关资质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