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部公安局拟按107号令要求制定铁路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权限、内容和程序。各铁路公安局、处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对消防专兼职民警进行培训,使之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关于乘警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局制定有关规定。
(五) 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各铁路公安局要按照《
消防法》的要求,确定管辖区域内的消防重点单位,并报铁路局备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部公安局印发的《铁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消[2004]54号)执行。
(六) 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分工和简易调查程序。《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
九十六条已经规定了铁路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根据108号令规定,以火灾等级确定的管辖分工,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部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2.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十人以下的,重伤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下的,受灾三十户以上五十户以下的,由铁路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3.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铁路公安处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部公安局另行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新规定下发前按原规定执行。
所有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火灾事故调查均按普通调查程序实施,不适用简易程序。
(七) 关于消防监督检查的量化标准。107号令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抽查单位的数量和频次,应根据本局消防监督人员数量、单位的数量确定,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每年抽查不少于两次、非重点单位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各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要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抽查基础资料、法律文书内部审批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107号令规定的抽查形式、内容、程序和频次要求,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