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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制度,组织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并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制订消防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实施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定期对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新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改变工种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旅客列车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机车车辆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的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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