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的监督。
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财党[2006]19号),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廉政谈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廉政谈话采用与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形式进行,被谈话人要按规定的谈话内容进行充分准备,以提高谈话的质量,切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2、廉政谈话的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司(局)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主管部领导、驻部纪检组组长负责,或者委托驻部监察局组织进行;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必要时由机关纪委领导负责。司(局)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主管部领导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教育司领导负责;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一般由机关纪委和人事教育司领导负责,必要时也可由驻部监察局负责。
3、廉政谈话的时间和方式。与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谈话一般在下半年进行,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拟定谈话计划,提前发出谈话通知。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在干部任命后的一个月内安排,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诫勉谈话根据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或以函询形式进行。
(六)对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监督。
部党组,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落实《
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的规定,重点抓好以下事项。
1、部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各成员应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要委托机关党委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对部党组和党组成员的意见,并原汁原味地反馈给部党组,部党组要在认真分析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主题。驻部监察局局长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部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后15日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2、各司局、各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因故缺席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党支部成员在会上宣读并记录,会后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3、各司局、各单位要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驻部监察局,并请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驻部监察局列席民主生活会。如果发现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责令重开,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4、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应对各司局、各单位上报的民主生活会的材料进行分析,对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违纪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情况从轻处理;对有违纪问题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要严肃查处。
(七)实施信访监督。
各司局、各单位在信访办理过程中, 凡涉及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处理。对举报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 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下列方式及时处理:
1、函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 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函询建议, 报分管部领导和驻部纪检组组长批准后执行。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询问函》,摘转需要向组织回答和说明的问题, 明确回函时间等要求; 被函询人对询问函中提出的问题要逐一做出详细、实事求是地说明和回答,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