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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约谈。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 受理部门提出信访约谈建议,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作信访约谈处理。

  3、初核。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内容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 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信访初核建议, 报驻部纪检组组长和有关部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核。

  4、留存。对反映内容空泛、又无线索的; 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核实过的;反映的问题属举报人无理要求的; 反映的问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提出信访件留存建议, 报分管领导批准后, 作留存处理。

  五、对财政分配管理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一) 对履行财政分配管理监督权的监督。

  1、对履行财政分配权的监督。财政部机关从事财政分配业务的处以上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政管理 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规定》(财党[2006]5号)办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严格执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纪律,专项资金分配规定,各项财政资金分配都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和流程办事。

  监督检查局和驻部监察局对各业务司(局)从事的财政分配业务行使监督检查权,特别要加强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的监督,同时要接受审计署对财政分配业务的外部监督,促进规范行使财政分配权。

  2、对履行财政管理权的监督。各有关司(局)应当严格规范财政管理行为,简化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监管,依法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工作、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财政票据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赠款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以及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管理等工作的监管。各专员办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授权,严格加强各种审核、审批事项的管理,切实做好授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对各有关司(局)履行财政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对各专员办履行财政部授权的审核、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3、对履行监督检查权的监督。各有关司(局)和专员办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财政部组织开展的重大执法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监督检查局负责统一协调。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必须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进行,不得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司(局)从事的财政监督检查业务由监督监察局、驻部监察局和机关纪委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各专员办开展的财政检查业务由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未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应督促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触犯纪律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4、对履行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财政部建立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重大(重要)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通过集体研究。

  财政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有关司(局、办)和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执法监察和其他专项检查方式定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审批事项是否坚持集体审批 ,审批是否符合条件, 是否做到按程序、按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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