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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1、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和《财政部机关人事工作纲要(试行)》等规定,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对干部的录用、调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财政干部的考核奖励等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财政干部的录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对方案拟订、笔试面试、考察考核、测评(成绩)统计等环节实行监督。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人员弄虚作假、考察失真的, 要追究责任。

  2. 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办〔2005〕27号)等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1)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财政部部门预算,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报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办理追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由办公厅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2)严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班子主要领导一般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和对政府采购项目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局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财政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专员办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资金拨付应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按进度拨付;不准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也不准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额度。健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日常经费报销应由经手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审核;大额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预算, 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或经党组、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后执行。

  (3)严格基建项目审批的监督管理。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部长办公会讨论审批立项后安排预算建设, 严禁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 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应按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严禁擅自突破预算额度、扩大面积、改变用途; 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落实基建工程责任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决算。

  (4)严格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和擅自决定购置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 固定资产的维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列入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突发急需的维修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 其中大额维修应由部长办公会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达到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公开拍卖。

  (5)严格重大项目和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依法采购。金财工程等重大项目和大宗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采购工作组会议,掌握采购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职责对涉及采购各环节中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财务和监督检查部门通过开展财务审计等方式,对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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