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对赤潮(绿潮)、溢油及其他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评价。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赤潮(绿潮)及其他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评价第一责任,统一发布本地区赤潮(绿潮)灾害信息,做好与海区应急工作的衔接。各分局承担所辖海区各省(区、市)近岸海域外赤潮(绿潮)及其他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评价第一责任,统一发布本海区赤潮(绿潮)灾害信息,做好与地方应急工作的衔接。
各分局承担所辖海区内海上油气开发溢油响应应急监测评价第一责任。
各分局和有关研究机构要做好海上溢油油指纹分析和鉴定工作,南海分局要做好全国海洋放射性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单位,并对提供信息质量与技术支撑进行监管。未经相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赤潮(绿潮)、溢油及其他突发海洋环境事件监测评价信息。
(九)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为国家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应对金融危机与发展区域经济等宏观政策的服务能力。
各地要制定重点海域节能减排中长期计划。针对节能减排对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要求,确定区域氮、磷等营养盐污染状况,优化陆源入海排污口监测评价。广东、福建、厦门、浙江、天津等省市要率先拿出本地氮、磷污染物入海量减排指标,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监督管理的联动机制,在海洋污染减排工作领域实现海陆统筹,以海定陆。
针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各地要适时配合开展中国近海海气二氧化碳交换通量监测工作,深化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海洋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响应监测工作,提高沿海与海岸带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积极落实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涉海工程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价;强化海岸带与近岸海域的生态脆弱区评价,为区域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奠定基础。
(十)推进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建设。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管理办法》,规范海洋环境监测资料汇交及管理;完善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时效,健全服务网络,有针对性地对历史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再加工,定期发布海洋环境公报、通报、专报等评价产品;建立统一的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信息与管理系统,完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传输系统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资料的共享程度,充分发挥信息产品的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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