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修订的《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开户代理机构应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有关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户要求采用实时开户系统报送数据或邮寄方式办理。在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或者申请企业认为便利的,也可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三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六)《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
(七)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第四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在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如合伙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省略),“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按营业执照记载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委派代表姓名。“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一项应填写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
第五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企业类型、营业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变更申请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