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应设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应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6.4 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
6.5 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6.6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6.7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灯设施。
6.8 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6.9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6.10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6.11 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
6.12 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
6.13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6.14 生产中涉及生、孰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6.15 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6.16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7.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7.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