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林策发〔200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我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林策发〔2001〕15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

一、总则



  1.为了规范林业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林业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林业立法工作,包括:林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翻译和汇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协调,以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与林业立法有关的工作。
  3.林业立法工作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4.林业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科学合理地规定各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5.林业立法工作应当统筹兼顾,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林业立法的重点,加快完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
  6.林业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法制统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