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林业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遵循林业发展规律,遵从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
8.林业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二、立法规划和计划
9.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编制林业法制建设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
10.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局领导批准。
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应当在主管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年度立法项目申请;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林业改革与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对申请列入国家林业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进行综合平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1.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的立法项目申请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完成起草的时间、起草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等内容。
12.列入国家林业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一档、二档两类。
一档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能够在年度内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二档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还需进一步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
13.未列入国家林业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在年度内不予审查。但是属于林业管理急需的立法项目,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政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报局领导批准后调整。
14.政策法规司负责对批准后的国家林业局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如有必要,应当向局领导报告。
15.向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或者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法规立法申请,由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家林业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
三、起草
16.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起草单位。
(1)修改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共同起草。
(2)起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提出立法项目申请的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