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协商的情况,对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6.除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起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后, 由起草单位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部门规章送审稿,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起草单位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27.起草单位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交送审稿的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采纳情况等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必要时应当提供征求意见的原件。
四、审查
28.政策法规司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协调、衔接;
(3)存在的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
(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
(5)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6)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29.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未经领导小组同意、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材料不齐全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要求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30.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局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意见。
31.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局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汇总后,转交起草单位研究并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
32.对未采纳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单位进行协调,并根据协调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审定。
对未采纳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局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或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