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政策法规司应当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34.经审查,发现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尚不成熟或者经协调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部门规章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起草。
35.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意见。
36.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协商的情况,会同起草单位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及说明进行修改,形成上报局务会议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
37.政策法规司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审查说明,正式签报局领导。经局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议审议。
五、决定和公布、备案
38.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39.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作审查说明。
起草单位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40.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审议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1.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未能通过,要求进一步修改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审议决定,继续研究修改,待条件成熟时再次上报局务会议,或者终止对该立法项目的审查,结束立法工作。
42.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负责拟文,经办公室核稿后,报局长签发。
部门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司拟文办理国家林业局令,经办公室核稿后,报局长签署、公布。
43.国家林业局令应当载明序号、部门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内容。
44.国家林业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公布的部门规章,应当由各部门首长共同签署公布。以国家林业局为主的部门规章,使用国家林业局令的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