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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送国家林业局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涉及林业管理体制、职能职责等重大问题的,政策法规司在签报局领导前,应当会签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对政策法规司起草的答复意见,有分歧不予会签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在签报中说明情况,报请局领导审定。
  54.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主持召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部门协调会议,由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和政策法规司参加。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对涉及其主管业务范围的修改意见进行说明。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主持召开不涉及立法事项的部门协调会议,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派人参加会议。
  55.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代表国家林业局参加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研究、修改或者审查会议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司。
  5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送国家林业局复核的将报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复核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林业局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复核时不得再次提出不同的意见。

八、解释和修改、废止

  57.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58.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属于工作解释。
  工作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公布解释。
  涉及重大问题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解释。
  59.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立法解释。
  (1)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部门规章的立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局。部门规章立法解释由政策法规司参照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局务会议批准后公布。
  部门规章的立法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60.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问题的询问,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研究,以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局领导签发后,以局文件的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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