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国家林业局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涉及林业管理体制、职能职责等重大问题的,政策法规司在签报局领导前,应当会签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对政策法规司起草的答复意见,有分歧不予会签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在签报中说明情况,报请局领导审定。
54.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主持召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部门协调会议,由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和政策法规司参加。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对涉及其主管业务范围的修改意见进行说明。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主持召开不涉及立法事项的部门协调会议,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派人参加会议。
55.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代表国家林业局参加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研究、修改或者审查会议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司。
5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送国家林业局复核的将报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复核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林业局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复核时不得再次提出不同的意见。
八、解释和修改、废止
57.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58.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属于工作解释。
工作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公布解释。
涉及重大问题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解释。
59.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立法解释。
(1)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部门规章的立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局。部门规章立法解释由政策法规司参照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局务会议批准后公布。
部门规章的立法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60.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问题的询问,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研究,以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局领导签发后,以局文件的形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