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改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各司局、直属单位对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63.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1)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2)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正或者废止,部门规章的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3)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4)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5)其他需要修正的情形。
64.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的主要内容没有立法依据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部门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代替;
(3)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65.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局长签署国家林业局令予以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废止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局领导签发后,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九、翻译、汇编
66.行政法规英文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翻译,并负责办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事宜。
部门规章英文译本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起草单位翻译,经局长审定后公布。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67.政策法规司应当依照《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汇编。
十、主要立法技术规范
68.法律的名称称“法”。
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部门规章不得称“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