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境外或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的同时,由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承接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申请,并附报有关材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同时提出拟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本项目资产评估的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七、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点、评估目的和范围、资产帐面总量、申报日期等,立项申请可以制成表格形式(参见附表一)。附报材料主要有:该项经济情形有关申报和批准文件;有关资产的类型、帐面值、产权归属等的简单说明。
八、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审查合格主要标准为:
(1)立项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2)该项经济情形符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九、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立项申请后的十日内签署意见,并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后的十日内将是否准予立项的通知书下达给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
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收到境外或国外机构承接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申请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该机构进行评估的申请后的十日内,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通知补报材料、补办手续;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的十五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同意或要求补充说明、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了不同意决定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要另行挑选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重新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
十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立项通知书后,方可聘请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到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收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聘请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收到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向批准评估立项的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
十二、评估结果确认工作步骤为: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包括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验证;
(3)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或分别情况作出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书、重新评估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