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书或重新评估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核验证和确认。
十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起止日期、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以及资产占有单位(委托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简要评价意见等。确认申请可制成表格形式(参见附表二)。
附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符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和《
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要求,准确报告评估结果,全面阐述评估结果的适用条件,具体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过程、依据和方法。
十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确认申请后二十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确认申请后的十日内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通知补报材料、补办手续;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的三十日内提出审核验证意见,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或分别情况作出要求补充说明、修改、重新评估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受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审核验证和确认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机构也按本规定执行。
十五、审核验证合格基本标准为:
(1)已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境外或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进行该项目资产评估的资格,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还需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委托符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3)被评估的所有各项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均由具有前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进行评估,评估人员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评估目的明确,评估范围与经济情形所涉及资产的范围一致,并符合政策规定;
(5)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全面、仔细、准确;
(6)评估过程、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7)评估依据充分、合理,包括引用法律、法规、政策准确、适当;选用资料、数据、参数真实、可靠、适用;
(8)评估基准日选择适宜;
(9)各项资产选用评估方法合理、适宜,计算准确,价值影响因素考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