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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10)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适用条件明确、适宜;
  (11)资产评估说明全面、充分;
  (12)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完整、正确,附件资料齐全。
  十六、审核验证意见书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等简要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资产评估资格情况;
  (3)评估目的、范围,经济情形简要情况;
  (4)评估基准日、评估起止时间;
  (5)评估方法;
  (6)评估结果,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评估值,各类资产评估值和汇总以及与帐面值的比较;
  (7)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总体评价;
  (8)其它需说明的内容。
  十七、符合如下条件者,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1)确认申报符合本规范意见的要求;
  (2)申报材料完备、手续齐全;
  (3)审核验证合格;
  (4)资产评估机构工作认真仔细、独立、客观、公正;
  (5)满足其它必要的条件。
  十八、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2)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3)评估目的、范围;
  (4)总资产、净资产评估值及各类资产评估值。
  (5)评估基准日;
  (6)确认日期及盖章。
  审核验证意见作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的附件一起下达。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确认或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书、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时,须明确说明原因,指出问题所在。
  十九、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如果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立项、确认通知或作出的不予立项、不予确认、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有异议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下达后,该项资产评估工作方告结束,该项经济情形方可报批生效。
  二十、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有关资产价值的底价或作价依据。该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当国家经济政策、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或外部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时,应由原资产评估机构做相应调整,调整后还需视具体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超过一年有效期,原资产评估无效,须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立项、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办理审核确认。为满足境外上市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短于一年的要求,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的,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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