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仲裁庭早已将第二次开庭的庭审记录英语抄本寄送给了双方当事人,可是信越公司从来没有就英文文本提出过任何异议,应视为信越公司已接受了该英文文本,对此没有任何异议,现信越公司不应再对英文文本提出任何意见。
中天公司在庭审第二天即2005年4月5日,出示了2003年11月10日在上海宝鼎会谈时的录音,证实木下显当时曾说过在2004年以每克70日元的价格来履行有一些困难,因此信越公司会给中天公司一定的优惠(详见附件七2005年4月5日第二次庭审记录第3-4页、附件九录音材料),以证明木下显在这个问题上再次说谎,其证词不可信。
关于翻译问题,中天公司反驳称,信越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仲裁裁决的翻译中,也是将"assume"一词翻译成"假设",与中天公司的翻译相同。可见两个独立的翻译机构在没有任何影响的情况下都将该词翻译成了同样的意思,因此该词的中文含义应为"假设"。而在收到中天公司的答辩状后,又专门将该词翻译成了"推认",显然这是专门针对中天公司的答辩状进行的翻译,而且信越公司所请的是同一家翻译机构,因此,该翻译机构的独立、公正和权威已受到怀疑。即便是两种不同翻译,但这两者之间其实并不是实质的区别,无论是"假设"也好,"推认"也罢,都表明仲裁庭在首先确认长期合同第4条不适用本案的前提下,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以已被充分证明是伪证的木下显先生的证词为基础,间接推断将长期合同第4条适用于本案。
(五)关于仲裁庭在庭审中未给中天公司平等待遇和充分时间答辩的问题
中天公司认为:
《仲裁规则》第32. 2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且应当给予每方当事人充分的机会陈述、证明和答辩。"同时,《日本
仲裁法》第
25条规定:"1.于仲裁程序中,应平等对待当事人;2.于仲裁程序中,应给予当事人说明情况的充分机会"。仲裁庭未给予其与信越公司相一致的平等待遇,未给予说明理由的充分机会。理由是:
1.在4月4日开庭开始时,仲裁庭要求双方解释一下自第一次开庭后,各自提交的文件和证据的内容,同时解释要证明和阐明的观点以及是否计划提交更多的意见、证据,规定双方各15分钟。信越公司在陈述中详细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以及对omi教授文件的意见,共用时35分钟。仲裁庭并没有打断信越公司的陈述。但是当中天公司陈述了大约15分钟的时候,仲裁庭打断了中天公司的发言,并询问中天公司大概还要多久?中天公司回答,大概还需要20分钟,并明确提出因为信越公司花了35分钟,中天公司现在才说了15分钟,所以中天公司认为还有20分钟。但仲裁庭却要求中天公司在5分钟之内说完。
2.在信越公司方证人木下显作证的时候,仲裁庭没有规定信越公司询问证人的时间,信越公司询问证人长达4小时,仲裁庭也没有制止。而对中天公司询问证人却加以限制,中天公司询问证人仅用了2个多小时。
3.在木下显出庭作证中,当信越公司询问将要结束的时候,仲裁庭问信越公司代理律师:"大约还需要多久?''信越公司答可能还要45分钟。仲裁庭与信越公司商量:"如果你能在20到30分钟内说完,我们就不休息了。"信越公司坚持说:"不行,要45分钟。"于是,仲裁庭就宣布休息10分钟,并给予信越公司45分钟的时间,要求其在15:30前结束,中天公司在17:30前结束。而当中天公司询问证人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仲裁庭却打断中天公司的提问,明确要求中天公司在10分钟内结束。当中天公司提出因信越公司花了很长时间,而且中天公司的问题很重要,中天公司还需要一些时间时,仲裁庭没有给予中天公司更多的时间,却以没有翻译为由宣布结束当天的开庭,并明确规定在第二天下午继续举行的开庭中,要求中天公司在半小时内结束对证人的询问。
4.当中天公司证明木下显作伪证时,信越公司代理律师要求再次向木下显提问,要花30分钟,仲裁庭却又立即同意。中天公司律师当庭提出抗议,直到中天公司提出要退出仲裁,仲裁庭才宣布结束对木下显的提问。
5.仲裁庭书面通知的开庭时间为4月4日至5日,而在听证时却以信越公司指定的日本仲裁员有事为由,取消了5日上午的听证。全然不顾中天公司万里迢迢从中国来日本开庭的事实。由于取消了半天的听证时间,导致中天公司没有充分时间进行陈述和询问证人,致使中天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足够的机会进行答辩和表达自己的观点。上述事实亦违反了《日本
仲裁法》的规定。
信越公司辩称:本案仲裁语言为英语,中天公司的代理人自始至终以中文进行仲裁。信越公司先用了15分钟英文陈述,由翻译将该陈述翻译成中文。所说的35分钟包括了翻译时间。中天公司的代理人用中文进行了陈述,所浪费的时间是将中文翻译成英文所需要的时间。虽然仲裁庭要求中天公司在5分钟之内说完,但在第二天给予了追加陈述的时间。信越公司陈述内容占7页纸,中天公司陈述内容占9页纸。中天公司询问证人有充分时间进行,由于中天公司代理人对木下显的询问必须把中文翻译成英文,而4月4日当天17:30后就没有翻译了,所以才不得不结束当天的开庭。虽然在4月4日庭审快结束时,仲裁员要求中天公司代理人第二天询问证人在半小时内结束,但在4月5日的开庭中仲裁员又表示半小时不是限制性的,而是尽量在半小时内结束。中天公司的代理人表明了没有其他问题之后,仲裁庭结束了反方询问。
中天公司反驳认为:
首先,在中天公司第一轮事实和观点的陈述过程中,当中天公司只陈述了大约15分钟时,仲裁庭打断了中天公司的陈述,这是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而信越公司的陈述是完整的,没有受到任何干扰和打断。
其次,虽然仲裁庭在第二天给予了中天公司补充陈述的机会,但是第二天仅有半天时间,同时又限定了中天公司的用时,因此,仲裁庭给予中天公司不平等待遇的事实是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