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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3)根据仲裁庭2006年5月3日及2006年7月28日信函描述的事实,王生长从2006年2月起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没有参与最终仲裁裁决的全部审议。
  在仲裁庭2006年5月3日信函中,仲裁庭首裁马丁·亨特通知了当事务方,称:仲裁庭已经完成了合议的实质部分,仲裁裁决已经有两名仲裁员签署,另一名仲裁员王生长博士已经有一段时间失去了联系;王博士此前曾表示了他愿意有保留地签署由仲裁庭大多数成员建议的裁决的意图;王博士给另两位成员寄去了一份反对意见的草稿。在2006年7月28日的信函中,马丁·亨特给各方当事人律师的传真内容中说明布鲁斯·哈利斯和马丁·亨特最后一次和王生长联系是在2006年2月份,此后他们就没有王生长的任何音讯了。上述事实说明了王生长从2006年2月起,没有参加仲裁程序。
  (4)从王生长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情况看,王生长不可能参与本案的全部审议。
  王生长于2006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据此可知,王生长未能看到马丁·亨特3月25日发给他的仲裁裁决第二稿和3月31日的定稿以及之后发给他的相关文件,王生长不可能参与本案的全部审议。
  上述证据表明,王生长在2006年2月下半月没有音讯后,参与仲裁程序的只有马丁·亨特和布鲁斯·哈利斯两名仲裁员。剩余两名仲裁员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违反了仲裁协议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进行仲裁"的规定。
  (二)本案中仲裁庭组成违反仲裁地法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规定
  1996年英国仲裁法对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拒绝担任或无法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有相应的规定,在仲裁庭组成有缺陷时的法定措施包括:(1)撤销对仲裁员的授权;(2)申请法院撤换仲裁员;(3)填补空缺,重新指定仲裁员。
  本案中,王生长由于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上已无能力继续从事仲裁程序,无法履行其职责。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在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当事人就是否需要另行指定替代仲裁员进行约定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依据该法第23条"撤销对仲裁员的授权"的规定,通过协议或共同行动解除王生长作为仲裁员的权力,由马丁·亨特和布鲁斯·哈利斯组成一个只有两名仲裁员的仲裁庭继续仲裁;也可以依据该法第24条"法院撤换仲裁员的权力"规定,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免除无法履行职责的王生长的仲裁员资格;亦可以依据该法第27条"填补空缺"第1款规定:当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自由做出约定:(a)是否应当补充空缺,若需补充则应如何补充;(b)之前的程序是否应当有所变化,若有变化则应如何变化;以及(c)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会给他所做出的指定(单独或共同地)造成何种影响(若有的话)。上述三项措施,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容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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