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的开始阶段,被申请人就对8家被指定公司的仲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FIC及8家被指定公司则坚持主张这8家被指定公司成为仲裁申请人。但是,仲裁庭在整个仲裁审理过程中对8家被指定公司的主体资格与裁决结果之间的关系及其影响不加明确,并在第1号裁定中驳回了被申请人要求先行否定8家被指定公司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请求。这一不当做法误导了被申请人,对仲裁程序及结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导致被申请人为坚持并实现自己的主张,而将陈述和争辩的方向主要集中在反驳FIC为此提出的所谓"代理、对信托的承诺、转让、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等四种理由上,以致仲裁双方都认为至关重要并以此作为全案争辩的焦点问题。仲裁庭只是在最终阶段才裁决8家被指定公司不具有申请人主体资格,并认为"根据英国法,只要8家被指定公司可以证明自己各自的损失,FIC就能够取得这些损失的赔偿"。在此之前,仲裁庭没有引导双方将8家被指定公司的损失可否构成FIC的损失、FIC能否以及是否撤回了对8家被指定公司的指定等至关重要的问题列为争议焦点,也未引导仲裁双方就上述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因此,仲裁庭的裁决结果是建立在未经事实调查和质证以及未就相关法律问题展开充分辩论的情况下作出的FIC可以撤回指定等武断结论的基础上,这显然剥夺了被申请人就这一问题进行阐述和申辩的机会与权利。因此该仲裁程序明显不当,符合《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的情形,故本案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
四、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无损害文件"的处理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违反了英国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关于仲裁程序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的情形
根据英国法,"无损害文件"是指原先为了解决争议举行的谈判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根据英国法,仲裁庭不应允许采用"无损害文件",否则仲裁庭就犯了程序上的错误,将会导致仲裁裁决无法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此前双方签订的协商解决问题的无损害文件,即:从2003年9月起,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无损害固有权益"的谈判,并在福州、上海等地会谈。期间被申请人提出由于钢材上涨,他们每建造一艘船将损失200万美元,要求对方提高价格,但在申请仲裁时,FIC在申请书上披露了被申请人在"无损害固有权益"的谈判中商谈的内容,作为被申请人违约的依据。该文件经过仲裁庭委托的独立人鉴定评估,证实其中包含不得披露的无损害文件。这些文件内容,给仲裁庭造成被申请方未签署选择船建造合同的主要原因就是要求加价的印象,这是严重违反程序公正的。而且仲裁裁决书第7章第182点就直接引用被申请人在"无损害固有权益"谈判中提出的关于钢材价格明显上涨,按照合同价格造船必然会产生巨额亏损的主张,并就此认为被申请人是因财务困难而不履行合同。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将导致仲裁的无效。对此,仲裁庭虽然承认了程序上的错误,却并没有作出任何努力来弥补该错误,只是认定这些"无损害文件"是无关的,并略过这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