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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送的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查张晓利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应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送的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查张晓利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应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1]223号 2001年9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转送的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查张晓利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应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的请示》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张晓利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应当适用《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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